我国的社会保障从一九五一年确立起,资金基本上是以国家负担为主;而在改革后,则转向国家、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。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,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必要条件,有着极其广泛的社会意义。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大致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:
一、(一九八四年—一九八六年)主要是在部分市县试行国有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,建立了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并实行个人缴费,同时在国有企业部分职工中建立待业保险制度。
二、(一九八七年—一九九○年)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退休费用社会统筹,并以此带动了工伤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。同时,部分有条件的省由市县统筹过渡到省级统筹,以扩大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范围,增强养老保险抗御风险的能力。
三、(一九九一年—一九九五年)这期间,对养老、失业等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较全面的改革,主要是扩大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,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结构,推行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养老保险费的制度,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,研究制定有关法规、条例等。
四、(一九九六年——)各地各部门按“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”的原则,制定并出台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。经一九九六年八月和一九九七年七月两次总理办公会议研究,国务院作出了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,并开始部署实施。在失业保险制度方面与企业改革和再就业工程接轨,探索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运用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路子。